列印時間:113/04/20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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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
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 5 條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執行機構或人員於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應依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處遇建議,按次訂定適當之治療、輔導或教育計畫,並填寫執行紀錄,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