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16:1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決定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內容,涉及心理治療或精神治療者,應有心理師、精神科醫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參與。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