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6/10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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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2.02.15 修正之第 13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前條專業人士辦理協助詢(訊)問事務,依其性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二節、第三節規定。
前條專業人士之資格、條件、酬勞支給、提出說明或建議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