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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警察機關受理脫離及解散犯罪組織之登記,應製作筆錄詢問姓名、出生年
月日、職業、住居所,採取指紋及照相,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及審核或
補正切結書、成員名冊等相關事證,並載明筆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