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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犯罪組織,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應於本
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檢具左列文件親自向犯罪組織所在地、犯罪地或其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住所、居所之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
局登記解散該組織,並依前條規定辦理脫離登記:
一、解散犯罪組織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二) 。
二、犯罪組織成員名冊 (格式如附件三) 。
(編 註:附件請參照行政院公報 第 2 卷 51 期 8、9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