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3/21 22:4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解散及脫離犯罪組織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參與犯罪組織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檢具脫離
犯罪組織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一) ,親自向犯罪組織所在地,、犯罪地或
住所、居所之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辦理脫離該組織之登記。
(編 註:附件請參照行政院公報 第 2 卷 51 期 7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