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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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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當舖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
當舖業之負責人或其營業人員非依本法規定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應無償發還原物主;原物主已先贖回者,應將其贖回金額發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