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8/17 18: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當舖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 17 條
當舖業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但限制行為能力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