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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當舖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當舖業停業一個月以上時,應檢附停業申請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核;復業前,亦同。
當舖業於前項停業前,如尚有未取贖之質當物,應於停業前五日告知持當人,且停業期間,不得計收利息,並應按停業時間,順延滿當期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