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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海上釣魚活動,指國民休閒乘船於海上釣魚之活動。
所稱海釣人員,指領有海上釣魚證之人員。
所稱海釣船,指領有專營海釣執照之船舶或領有漁業執照兼營休閒海上釣
魚之漁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