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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各該行業負責人: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在校學生者。
三、曾犯妨害風化、和誘、或略誘罪者。
四、在最近三年內,曾因經營各該行業,致其商號 (公司) 受勒令歇業或
撤銷登記處分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