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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舞廳、舞場業除應遵守第八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場內通道不得加設座位,並應留設一公尺以上之寬度。
二、門票 (包括舞票) 價格,應分別標明,懸掛於售票口或場內明顯之處
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