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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置管理員若干人;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
設巡守組,得置巡守員若干人。
各委員會應設置服務處所,並設置各項簿冊、應勤裝具及通訊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