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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規劃維護公寓大廈、社區內之各項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事項。
二、促進公寓大廈、社區內住戶之友誼與互助及排解糾紛。
三、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災害防救。
四、僱用及解僱管理員或巡守員,並督導其執行任務。
五、舉報公寓大廈、社區內影響治安行業動態。
六、其他有關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維護之管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