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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管理員或巡守員應年滿二十歲以上,身心健全,品行端正,僱用時,送請
鄉 (鎮、市、區) 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輔導組,轉報直轄市、縣 (市
) 民間守望相助規劃輔導組備查。
委員會認為管理員、巡守員不稱職時,得予解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