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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縣山地鄉編組山地青年服務隊,協助警察維護治安、搶救地方災害與復
原,並輔助軍事勤務。受各該縣警察局所屬警察分局指揮管理,兼受該管
警備分區指揮部之指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