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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山地義勇警察人員之福利規定如左:
一、參加訓練、服勤、演習時,得依內政部規定標準酌給津貼及交通補助
費,由該管警察局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撥發。
二、進出山地管制區域,得憑服務證查驗登記後入山,免辦入山許可證。
三、參加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及投保福利壽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