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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 8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
二、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相關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