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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 37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以下簡稱普通庭),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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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