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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前條原發生地或破獲警察機關接獲刑事警察局逕予認定結果之通知後,如
有意見,應於文到三日內將理由連同相關資料,送由刑事警察局重新認定
,逾期不予受理。
刑事警察局重新認定結果應作適當處理,並通知原發生地及破獲警察機關
。
第一項情形之案件經刑事警察局重新認定後,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更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