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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整肅儀容,始終不懈者。
二、熱心公益,確有表現者。
三、態度和藹禮貌週到者。
四、遵守校規服從命令者。
五、週記筆記經常記載詳確者。
六、內務整理成績特優者。
七、技術優良成績特優者。
八、生活行動有其他值得嘉獎之事實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