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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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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學員生獎懲之核定職權如左:
一、頒發獎狀、給予獎金、獎品、記大功、及開除學籍、勒令退學、留校
察看、記大過,先提訓育委員會審議後,由校長核定之。
二、記功、嘉獎、及記過、申誡,應由訓導處會同總隊部核定之。
三、榮譽假、禁假由中隊長核定並執行之。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獎懲屬於本校分班者,由該分班比照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