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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禁假:
一、精神疏懈,遇事推諉者。
二、上課閱讀其他書刊者。
三、不按時起居或寢息時間任意喧嘩者。
四、濫潑污水或任意丟棄字紙、果皮、煙蒂廢物者。
五、不按規定地點抽煙者。
六、操課時間遲到早退或不專心操課者。
七、遺失學生證者。
八、無正當理由逾假二小時以上未滿八小時者。
九、有其他不當之行為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