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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不聽訓誡或肆意批評長官者。
二、考試時違反考試規則情節重大者。
三、行跡浮滑或酗酒滋事者。
四、捏造事實,或顛倒是非,矇報長官者。
五、性情乖張或行動粗暴屢誡不悛者。
六、值勤時擅離職守者。
七、奉行命令陽奉陰違者。
八、非假日或非經准假擅自離校八小時以上未滿二日或無正當理由逾假二
日以上未滿三日者。
九、有其他較嚴重之過失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