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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許可廠商如有向國外地區寄送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樣品之需要,應先
經當地警察局層報內政部核准,其寄送樣品每一國家或地區每次每種以二
枝為限。
工廠得留存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樣品每種不得超過十枝,每枝均應烙
印「樣品」字樣,並不得流入國內市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