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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許可廠商申請輸出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應檢附輸入國家信用狀、定
單、產品性能說明書影本,送經當地警察局層報內政部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