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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廠商製造、售賣電氣警棍、警棒、電擊器,應填具申請書及負責人資料卞
,並檢附產品說明書,送經當地警察局層報內政部許可後,於六個月內辦
妥公司及營利事業登記,逾期未辦妥者,撤銷其許可。
經依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檢同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證報
請內政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