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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駐 (派
出) 所報備,自製完成或持有後,應持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局查驗烙印給照
,遺失執照者,亦同。
前項獵槍、魚槍、刀械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印製,每二年換照一次,第
一年一月一日開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