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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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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
一、未滿十八歲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者。
三、受有期待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者。但於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因自製、持有第三條之獵槍、魚槍、刀械而違反
本條例規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