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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原住民得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每人以各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
過六枝。
漁民得自製或持有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六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