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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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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之獵槍或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原住民或漁民不符合第十五條規定者,不予許可;販賣或轉讓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親自持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