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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警察人員服務證發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離職人員應將服務證繳銷,違者以移交不清論處。遺失或不能收回之服務
證,發證機關應分函各警察機關,如發現有人持用,予以扣繳法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