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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拘留,由警察機關檢具事證,聲請管轄地方法
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裁定之。
前項裁定確定後,由法院治安法庭交由聲請之警察機關於其拘留所執行之
。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