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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前條之規定,對於現役軍人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之人,不適
用之。
對於現役軍人 (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現職在營服役者或陸海空
軍所屬在校之學員、學生) 之送達,應囑託該管長官為之。
對於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之人送達,應囑託該管長官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