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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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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服裝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警察服裝使用人異動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限期服務警 (隊) 員服務期滿離職時,應繳還服務期間所領用之冬、
夏季警察制服、臂章、胸章、領章。
二、資遣、辭職、免 (撤) 職人員離職時,應繳還臂章及所領未逾使用年
限冬、夏季警察制服、胸章、領章。
三、各警察機關相互間人員遷調離職時,除臂章應繳還原服務機關外,其
餘服裝均隨人移轉。
四、退休人員離職時除臂章外所領服裝免予繳還。
五、在職死亡人員所領服裝得隨殮葬。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移交不清者,依法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