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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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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留存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樣品,每種不得超過十枝(付)為限,售賣場所陳列樣品,每種以一枝(付)為限,每枝(付)均應烙印樣品字樣,並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報備列管。
前項廠商向國外地區寄送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樣品,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准,其寄送樣品每一國家或地區每次每種以二枝(付)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