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0 06:5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醫藥費撫卹費埋葬費支給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標準於中央警察機關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警察局之警察人員使用警
械致人傷亡時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