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5:0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警察人員詢問被害人,應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以一次詢畢為原則,非
有必要,不得再次詢問。對於智障或其他陳述有困難之被害人,應給予充
分陳述之機會,詳細調查。
前項詢問內容應參考檢察暨司法警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參考要領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