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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警察機關應指定女性警察人員或資深穩重、平實溫和之已婚偵查員或小隊
長辦理性侵害案件。但受理案件被害人為女性時,應由女性警察人員處理
,如有需要,得通知女子警察隊 (小組) 到場協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