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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受理性侵害事件,被害人如係兒童或少年者,應視事件性質,配合兒童福
利法第十八條、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
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