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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應指定專責人員處理性
侵害事件。
前項專責人員,應接受有關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或講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