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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警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
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之需要時,應即通知轄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警察分局接獲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院所或相
關單位通報請求協助處理性侵害案件時,應立即派遣第三條之專責人員到
場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