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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獵用彈藥獵槍配件供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省 (市) 警察機關所屬各警察分局及派出 (分駐) 所,對轄區內特約銷售
所及修配所之銷售及修配情形,應列為查察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