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6 20:4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當舖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當舖業如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質物遭受損毀、滅失時,應於二十四小時
內造列清冊,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並通知保險公司及當地同
業公會或商會,會同查驗並封存剩餘質物,除仍有號可認者,照舊放贖外
,其質物遭受損失,無可辨認,原物主亦無法認明其為己物者,得估價變
賣,並由當事人協議處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