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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廣告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廣告物之設置人或申請人對廣告物應負安全維護及整潔之責任。未善盡安
全維護責任,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情形依法負其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