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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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廣告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下列處所不得設置廣告物:
一、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內部處所。但經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
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五、公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內不得設置之處所。
六、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