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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廣告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廣告物之管理,其主管機關如下:
一、張貼廣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二、招牌廣告:主管建築機關。
三、樹立廣告:主管建築機關。
四、遊動廣告:交通主管機關。
前項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之管理事務,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或消防機
關派員到場配合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