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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廣告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
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而符合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或消防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要件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或消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之規定,而
符合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二規定要件者,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處
理。
三、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而符合建築法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二條規定
要件者,依該法第八十一條或第八十二條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