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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廣告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自行拆除。如有繼續使
用必要者,應於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重新
申請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