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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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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告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逾一點四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
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但位於退縮
騎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逾三十公分。
前二項規定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